规章制度
复旦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

发布者:中国语言文学系发布时间:2021-12-01浏览次数:1637

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语言文学系本科教学工作,提升教学管理工作水平,推动教学改革与建设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,根据《复旦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》,结合本系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一条 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本系本科教学工作进行指导、研究、咨询、审议和监督的机构。

第二条 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本系党政负责人、分管教学工作的副系主任、各教研室主任以及直接从事教学工作、具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,通过本系一定民主程序推荐产生,总职数11-13人。

第三条 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聘连任,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1-2名,秘书1名。主任委员由系主任兼任。

第四条 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:

1.协同本系课程思政与教材建设领导小组,指导课程思政与教材建设;

2.对教学管理、教学改革、学科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提出咨询意见,供系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参考;

3.审议本科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,指导教学计划的修订和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改革工作,指导人才培养目标、培养内容、培养规格的确定;

4.指导开展教学研究工作,研究、推广教学改革经验,提出重大教学改革方案,审议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;

5.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、各层次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审议各类教学评估指标体系,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,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;评审教学成果;

6.接受系党政联席会委托,审议与处理其它与教学有关的重大事项。

第五条 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年举行1-2次全体委员会议,不定期举行专题会议。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委员参加方为有效,重大问题决策须超过应到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。

第六条 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