勤工助学
复旦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办法(2015年4月)

发布者:中国语言文学系发布时间:2018-01-02浏览次数:6221

复旦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办法


为加强对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管理,规范助教设置和人员聘任、培训、考核与奖惩制度,充分发挥助教的教学辅助作用,推进课程建设,深化教学改革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组织管理

第一条  担任助教工作是研究生参与、协助课程教学的行为,也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。研究生通过担任助教工作,参与教学服务,锻炼工作能力,并获得岗位津贴。

第二条  学校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助教工作的总体实施,对各院系助教工作的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及监督。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根据各类课程性质及教学要求,审核各院系助教岗位设置,确定助教总体需求。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并公布助教岗位设置,协助设岗院系具体实施聘任工作,发放助教津贴,指导院系组织助教考评工作。

上海医学院各院系的研究生助教工作,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协同医学教育管理办公室、医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宏观管理。

第三条  院系负责本单位助教工作的具体实施。包括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,确定助教岗位设置及其聘任、管理、考核办法及工作程序,并严格执行。

岗位设置

第四条  学校综合考虑全校助教经费投入和各院系教学任务、师资力量,设定各院系的助教岗位数量。

第五条  原则上,以下课程可优先设立助教岗位:

1. 本科生课程:通识教育核心课程、大类基础课程、实验课程、混合式教学课程、书院新生研讨课、全英语课程等;

2. 研究生课程:学位基础课、研究生FIST课程、全英语课程等。

其他类型的课程如需设置助教,可根据课程性质及助教工作安排提出申请。

第六条  原则上,理论课程每40位修课学生可设立一个全岗助教岗位;实验课程每15-20位修课学生可设立一个全岗助教岗位。具体可依据课程的不同要求、助教工作量等因素酌情增减上述人数标准,但需经过职能部门讨论确定。院系应根据课程需求,合理安排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分任相应的助教工作岗位。

第七条  全岗助教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约为10小时,每月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。院系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全岗助教和半岗助教。院系设置助教岗位时,必须对其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的规定,并报学校审核批准。

第八条  助教须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做好教学辅助工作,了解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,保持每周与主讲教师沟通,及时协助解决教学环节中出现的问题。助教的主要职责是:

1. 理论课程辅导:答疑,组织讨论,上习题课,批改作业等;

2. 实践课程辅导:指导实验,批改实验报告,协助组织实习和社会调查等;

3. 准备课堂教具及演示装置;

4. 参与课程监考,批改试卷等。

详细工作职责,分别参见本科生院及研究生院发布的助教岗位职责有关规定。

第九条  助教不得承担课堂主讲任务,不负责选定课程内容、习题、编写考题和评定学生最终成绩等。

第十条  主讲教师上课时,助教须随堂听课,了解教学进度和内容,听从主讲教师的工作安排。随堂听课时间按一半折算为工作时间。

上岗条件

第十一条  研究生应聘助教工作,须符合以下条件:

1. 本校中国大陆生源、非定向在读研究生(“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”等专项类别除外);

2. 修读过相应课程且成绩优良,或具备担任相应课程的专业基础知识;

3. 有责任心,身体健康,学有余力。

第十二条  研究生有以下情况者,不得担任助教:

1. 违反校纪校规,院系不予推荐者;

2. 担任过助教工作但考核不合格者,或担任助教期间因个人原因被解聘、未满一年者;

3. 申请助教岗位之前一学期的修读课程有不及格者;

4.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、中期考核结果未达到“良”者;

5. 正在担任由学校支付津贴的助管、助教工作者(如确有需要,须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批准)。

第十三条  一年级硕士生不得担任研究生专业课程助教。

岗位聘任

第十四条  开课院系招聘助教,应在本单位的宣传栏、网站公布助教岗位的课程信息、工作要求与应聘条件,公布岗位信息和接受报名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。

第十五条  研究生应聘助教岗位,须填写《复旦大学助教岗位申请—审批表》,经导师签字同意(尚未确定导师的,由学科点负责教师签字),在规定时间内报院系助教工作小组审批。

第十六条  院系助教工作小组根据助教岗位要求和应聘人条件,通过集体讨论(必要时可以进行面试),确定助教名单,并在本单位的宣传栏、网站上进行公布。如有特殊情况,须事先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。

第十七条  研究生有以下情况者,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助教:

1. 担任过助教工作,学校最终考核成绩为优秀者;

2. 修读应聘课程(或相近课程)的成绩优于他人者;

3. 学校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;

4. 所处研究生培养阶段、年级较高者。

管理与培训

第十八条  所有助教须参加工作培训,未经培训不得上岗。

第十九条  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部门和院系应对助教分别进行培训。学校主要加强助教岗前总体培训、专项技能培训(如讨论班的组织与引导)等。院系结合助教工作要求,进行专业方面的指导与培训,帮助助教更好地完成助教、助学、助沟通的教学辅助任务。

第二十条  主讲教师对课程质量负全部责任,并负责助教的工作指导、管理和考核。

第二十一条  主讲老师需制定助教工作计划,在助教上岗前应与其进行必要的交流,使助教全面了解课程的目标、内容、要求、选课学生情况以及工作职责等,并及时检查助教工作的完成情况。在第一次上课时,主讲教师应向选课学生介绍助教及其工作职责。

第二十二条  助教工作的前两周为试用期,试用期满后,由主讲教师决定是否继续聘用。

主讲教师对试用助教决定不予聘用者,可要求院系助教工作小组另行安排助教。院系助教工作小组补充选拔时,优先考虑曾经申请但未被录用的研究生。主讲教师对补充推荐人选仍不满意者,原则上在同一学期内不再安排其他助教。

第二十三条  助教工作期间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主讲教师安排的工作。助教如因本人失职造成教学事故,须接受相应处理。

第二十四条  助教工作期间出现以下情况者,可由主讲教师提出,予以解聘:

1. 无故缺课2次、或累计缺课3次者;

2. 不能完成工作职责者;

3. 学生普遍表示不满意者。

第二十五条  院系助教工作小组对助教工作进行测评,如发现以下情况,应对助教进行批评教育,直至解聘:

1. 不随堂听课者;

2. 工作内容达不到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规定的;

3. 学生普遍表示不满意者;

4. 其他不适合担任助教的情况。

第二十六条  研究生如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助教工作,应提前两周向主讲教师提出书面解聘申请,并获得院系助教工作小组批准。

第二十七条  主讲教师有以下情况者,一年内不得申请聘任助教:

1. 为助教安排非本职工作,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、学习者;

2. 不为助教安排相应工作,出现严重的人浮于事者;

3. 不对助教进行工作指导,放任自流者;

4. 课程评估结果不合格者;

5. 发生学术不端行为,经学校调查属实者。

第二十八条  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院系助教岗位总数,将助教津贴统一划拨到院系。院系助教工作小组应逐月按时发放助教津贴,并将发放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。助教津贴应专款专用,院系不得挪用,不得与其他研究生奖助经费混用。

考核与奖惩

第二十九条  研究生助教实行学校和院系两级考评。

第三十条  每学期工作结束时,助教须填写并提交《复旦大学助教岗位考核表》。

主讲教师填写助教考核意见后,将考核表提交至院系助教工作小组。院系助教工作小组结合日常工作测评和课程评估结果,分别评定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的等级;优秀率不超过30%

第三十一条  院系助教工作小组将本单位建议评为优秀的助教考核材料,连同院系助教工作总结,一起提交至研究生工作部。

研究生工作部协同教务部门,结合对各院系助教工作的考评,对院系推荐的优秀助教进行评定,评出若干名优秀助教。

第三十二条  学校教务部门建议设置的助教岗位,其工作周期与院系设置的助教岗位相同者,按照同一办法进行考核。工作周期与院系助教岗位不同者,考核方法另定。

第三十三条  院系对助教工作的管理、培训与考核情况,将作为学校分配下一轮助教资源的重要依据。

其他

第三十四条  研究生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实习、实践任务时,是否发给助教津贴,由各院系自行决定。

第三十五条  院系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,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,自行出资聘请研究生担任助教。

第三十七条  本办法由教务处、研究生院、研究生工作部制定并负责解释,20149月起实施。原《复旦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》同时作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