培养与学位
复旦大学研究生转专业、转导师实施细则

发布者:中国语言文学系发布时间:2011-06-06浏览次数:6560

复旦大学研究生转专业、转导师实施细则

根据《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(试行)》第十八条,对我校研究生生转专业、转导师的各项工作,作如下规定:

第一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、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,所有有关的管理人员、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。

第二条研究生入学后如确因学科、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原因确须转专业、转导师者,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,经原导师和所在院系

同意、接收院系和导师同意,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批准。

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可在第一学年申请转换专业,如无特殊原因硕士研究生于第二学年开始至毕业一般不允许转专业、转导师。博士研究

生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允许转专业、转导师。

第四条学生跨学科转专业、转导师后应重新制定培养计划,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,并相应延长学习年限。

第五条如学生提出申请后,原导师或所在院系不同意,可向校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,由该委员会仲裁解决。